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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用工三项基本保护不能少

来源:赣州人事人才网 时间:2017-04-24 作者:客服22 浏览量:

网络用工作为新型用工关系,肯定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也不是完全民事关系。我觉得如果是专职的网络用工,则更靠近劳动关系。

非标准劳动关系,包括劳务派遣关系,还有上海规定的特殊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又出现了网络用工形式,我定义其为特别劳动关系,跟特殊劳动关系又有些区别。

标准劳动关系主要从人格、经济、组织的从属性追溯。组织从属性有3个表现,劳动时间确定,劳动地点的固定,劳动管理的集中。我认为网约工的人格、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是分离的。网络用工的劳动关系发生了4个分离。劳动关系与工作场所的分离,劳动关系与持续性相分离,劳动关系与直接管理相分离,劳动雇佣与使用相分离。

建议应该规定三项对网约工最基本的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医疗、生育、失业等),约定工作时间。对每天最长工作时间该有所限制,不能说一天到晚总是接单。例如,8小时工作时间加上3小时加班时间,网约工每天工作总共不能超过1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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