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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公告

来源:赣州人事人才网 时间:2019-12-13 作者:赣州人事人才网 浏览量:

因工作需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劳务派遣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10名(其中本院蓉江新区工作室司法辅助人员1名),速录员6名,聘用制辅警4名,新媒体人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报考辅警的退役军人除外);

3.年龄20周岁至35周岁(时间计算到2019年10月31日);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符合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招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其他单位辞退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

二、招聘人数及岗位条件

(一)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辅助人员9名

1.法律大专以上学历;2.熟练运用计算机办公软件,文字录入速度较快;3.法律本科以上学历者优先。

(二)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速录员6名

1.大专以上学历;2.熟练运用计算机办公软件,听打文字录入速度60字/分钟以上;3.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聘用制辅警4名

1.公安、警察院校毕业或退伍军人,性别不限;2.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标准。

(四)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媒体人员1名

1.新闻传播学类、艺术设计类、美术类专业等;2.有宣传策划、漫画视频制作等方面相关作品;3.有从业经验者优先。

(五)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蓉江新区工作室辅助人员1名

1.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熟练运用计算机办公软件,文字录入速度较快;3.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薪酬待遇

1.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聘用的辅助人员、速录员、辅警、新媒体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本院工作,薪资待遇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相关保险费用按规定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扣除。经批准因公出差的,参照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用。不提供住宿,可在本院食堂用餐。

2.聘用在本院蓉江新区工作室工作的辅助人员,聘用程序、方式及薪资待遇按蓉江新区管委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招聘程序和聘用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12月11日—12月24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615办公室(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06号)。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考人员真实、完整填写《报名表》和诚信承诺书。

4.现场资格审查:现场报名的同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准考证》。

5.报名须提交的材料:

(1)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2张;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张;

(3)毕业证书(或就业推荐表)原件、复印件1张;

(4)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表现等有关资料原件;

(5)岗位条件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技能考核及面试

1.考试时间。技能考试及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2.技能考核占总成绩的40%。(1)报考辅助人员、速录员岗的技能考核为速录(听打、看打各占速录成绩的50%)和笔试,各占技能考核的50%;(2)辅警岗的技能考核为体能测试;(3)新媒体岗的技能考核为媒体类专业技能测试。

3.面试占总成绩的35%。技能考核结束后,考生按技能考核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入面试。其中,报考辅助人员、速录员、新媒体人员岗位的考生按本次拟招聘人数1:2的比例进入面试,不足拟招聘人数2倍的,择优进入面试;报考辅警岗位的考生根据技能考核成绩择优选择入围面试的人选。

4.综合评估占总成绩的25%。根据技能测试、面试成绩,结合考生的工作经历、工作表现、特长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

(三)体检、政审及补录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1:1确定体检、政审对象。体检、政审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四)公示

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公示3个工作日。

(五)聘用

公示期满,被录用为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辅助人员、速录员、辅警、新媒体人员的,与经人社部门许可的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后派遣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

被录用为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蓉江新区工作室辅助人员的,按蓉江新管委会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未尽事宜,可咨询本院政治部,联系电话0797-8178320,0797—8178788。

(二)本次公开招聘有关信息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公布,请考生留意。

(三)请报考人员保持电话畅通,以便联系。

(四)本公告的解释权归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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